追憶上台中餐飲設備回收海灘民法“老法師”傅鼎生

傅鼎生教授。 資料圖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唐豪臻

8月7日上午9點半,上海龍華殯儀館,上海社會各界人士,紛紛趕來送傅師(傅鼎生)最後一程。兩旁的挽聯“忠厚為人誠摯交友大先生,嚴謹治學淳切育人好老師”格外醒目。而這,也正是傅師一生的真實寫照。

傅鼎生教授出生於1953年2月,25歲那年入讀西南政法大學。此後與民商法結緣。他曾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期刊研究會副會長、上海期刊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消保委委員、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筆者至今依舊無法平復自己的心情。自8月3日上午7點半起,師長、同學、朋友們都紛紛焦急地通過電話、微信詢問筆者的博士生導師傅鼎生的最新情況。筆者知道,大傢是多麼想從本人口中得知朋友圈裡正在流傳的或者聽到別人轉述的,是假消息啊!但事實如此殘酷:因病醫治無效,傅師於2017年8月3日7時25分,在上海瑞金醫院逝世,享年65歲。

筆者與傅鼎生老師的師生情寥寥十載,但是充滿很多故事。筆者從2006年本科入讀華東政法大學,到2016年民商法學博士畢業,十載華政園的時光,平時的學習和生活承蒙傅師的很多關心和照顧。

“學得巧一點”

報考華東政法大學之前,就聽說瞭傅鼎生老師的鼎鼎大名。考入華政以後,學長學姐們更是對傅鼎生老師的課贊不絕口,“一定要去聽,不然就白來華政讀書瞭!”

根據學校安排的課程,大一上學期並沒有與專業有關的課程,因此,最早也要等到2007年上半年、也就是大一下半學期才有機會選修傅鼎生老師的“民法總論”。記得那時選課前,心裡一直在祈禱一定要選到他的課程,就算選不到,也要擠時間去旁聽。幸運的是,筆者選上瞭。

於是,2007年上半年在華政松江校區的明法樓,每周一次的民法總論課堂上,都會看到他和藹可親的笑臉。傅師在課堂上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學得多一點,學得紮實一點,學得巧一點”。傅師上課深入淺出,信手拈來的最新法治熱點結合課堂內容讓人感受深刻。初入民法殿堂,筆者如饑似渴地從傅師課堂汲取養分。也是在他的課堂上,筆者下定瞭決心——在本科畢業以後,繼續學業生涯。

猶記得第一節課上,傅師溫文爾雅地站在講臺前,語重心長地對我們講民法的概念與本質,強調民法的特殊性,並對初入民法殿堂的我們提出瞭很多建議,印象深刻。

傅師說,學習民法需要把握民法每一個基本概念,註意其內涵,切忌望文生義。比如民法中的“人”與一般生活中的“人”的定義是不同的,民法中的“人”專指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其他組織社團、國傢(諸如土地所有權人)。又比如“出生”,民法的語境下特指“與母體相分離”且“保有生命”。如果一個孕婦產出死胎,那麼自當無法進行出生登記,但是,如果胎兒是在產出後再死亡的,則應當進行出生登記、以及死亡登記。

傅師還說,民法學習要把握每一項制度,並掌握其產生原因、始末、立法理由。在學習課堂知識的同時,要多關心各個學者對於每項制度的“學理解釋”,博采眾長。此外,還需要關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於某個出臺法律所作的法案草案說明。

對民法中有很多相近、相似的概念,傅師說需要辨析疑似。不同概念、制度進行比較,結果可能一樣,但原因不一定一樣,比如同樣是指法律關系的消滅,有無效、撤銷、終止、解除等各種情形。需要結合每個具體案例、不同的語境進行分析。

傅師最後強調,學習民法一定要融會貫通,生活是豐富的。民法是基本法律制度,解決一般、抽象的問題;不像其他部門法,針對具體綜合問題,進行規范。因此,民法的學習一定要結合身邊的案例。

三元論分析方法

大一下學期民法總論的學習一晃而逝,接著要開始大二上學期的選課瞭。而筆者又有幸選上瞭傅師在本科開設的第二門課程“物權法”。那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記得第一次上“物權法”的時候,傅師就開玩笑地和我們說,大傢趕上好時代瞭,不同於你們的學長學姐,現在終於有本物權法瞭。第一節“物權法”課上,傅師開門見山、一針見血地指出瞭物權的本質——定分止爭(確定名分,停止爭鬥)。而矛盾產生的根源就在於資源的有限性以及人類欲望的無限性。

講到此時,傅師舉瞭個商鞅變法時的例子,“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有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二手餐飲設備買賣定,繞舜禹湯且皆如騖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原來,民法的學習不光可以通過身邊的例子進行豐滿,更是可以通過中華五千年的文化底蘊、傳統引經據典。傅師真是大傢!

此外,不同於“民法總論”的學習,傅師對於有瞭一定民法基礎的我們又提出瞭更高的學習要求,並時常教導我們,對於某個法律問題,一定要多角度進行分析,進而傅師給出瞭自己的觀點,也就是

三元論分析方法——“關系、權利、行為”。

大四的考研歲月,筆者每周仍然會堅持去聽傅師的講課。他的物權法、民法總論筆者從大一開始聽到大四本科畢業,雖然年年聽,但年年不同的內容,百聽不厭。傅師駕馭文字的能力早已經臻於完美,邏輯清晰,環環相扣,鞭辟入裡,娓娓道來。

課後,筆者也經常與他討論相關法律專業問題。傅師在筆者考研期間給瞭眾多的鼓勵,並且對筆者復習專業課時的盲點也一針見血地指出,還與筆者分享瞭他對於當時“新鮮出爐”的侵權責任法的看法,囑咐筆者多看看剛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理論聯系實際,實際緊扣熱點。

傅師曾說過,做學問需要兩方面的積累。積累之一,在於博學。因此應當多閱讀,廣見識。讀書應當思辯。不能一味盲從,不唯書、不唯上、不唯眾、隻唯實。不能迷信權威,不能迷信先人,要以批判的方式去讀書,培養自己的思考分析能力,同時吃透掌握閱讀對象的精神。

積累之二,在於動筆(寫報告)。寫報告是一個思考過程,研究過程,也是一個學習過程。為解決一個現實問題而思考、研究,查閱各國的立法,查閱各種學說,進行制度史、學說史的研究,運用基礎理論作出結論。這種積累,終身不忘,久而久之,在某一方面定有成果。

教書育人的勤園丁

如願考取華政碩士以後,民商法專業的碩士會安排傅師的票據法和債法總論。筆者以為有瞭傅師本科期間的“民法總論”和“物權法”的聽課基礎,聽他的課應該不難。但是,傅師的課卻讓人腦洞大開,在民法浩瀚的海洋中繼續帶領我們乘風破浪。

傅師曾滿懷深情地說:“民法的精神是司法自治,意思自治。民法將一個自然意義上的人確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人,從而使民事主體平等。而這種平等的確立是由人的本性——追求自由決定的。所以說民法是從人的本性出發,制定出一套符合人性的規則,這也就是民法的魅力。”

不同於本科階段授課語言的生活化、課堂上有精心準備的PPT,研究生階段的傅師經常拎著一個沉沉的包、泡上一杯濃濃的茶、帶著一本翻爛的法條就來給我們上課瞭。傅師的課需要全神貫註,他會經常冷不丁地把話筒遞到學生的面前,讓人回答問題。他用粉筆一筆一劃地書寫板書,有時候也經常畫圖來幫大傢更清晰地認識復雜的法律關系。

傅師對於債法有著自己獨到的理解和深刻的認識。記得他給我們上的第一個專題便是“債法總則存與廢”。他簡明扼要地分別剖析瞭同意以及反對設立債法總則的當今各個主流學說。隨後提出瞭自己的觀點,立法技術必須要與立法內在相互聯系;債的分則中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均為債的內容,多多少少會適用債總制度(包括債的各種制度、債的擔保、債的保全)。如果一味否定債總,則必須通過其他技術手段加以彌補,如采用“準用”的法解釋學,屆時內容必將重復冗長。因此,設立債法總則必不可少。

對於我們聽課的而言,記傅師課程的筆記很困難,經常要反復咀嚼他的上課內容,也要經常課後“抓住”他刨根問底。但是,他總是有求必應,直到讓每一個學生都得到瞭滿意的答案,他才在我們的註視下走出韜奮樓。

傅師也非常鼓勵學生做出各種嘗試。研一第一學期剛開學不久,筆者臨時起意打算申請新加坡國立大學的國際商法碩士項目,與傅師交流,他非常支持這一決定,並且欣然為筆者寫下瞭推薦信。在即將飛往新加坡求學的前夜,筆者專門打瞭個電話給傅師。

他告訴筆者,一定要好好學習英美普通法的內容,與國內的法律制度進行相關的比較法研究。讀研期間,學校也會組織各類調研、學術創新活動,學生找他做指導老師,他從來不會拒絕,並且會很認真地幫助大傢理清思路,並且聯系身邊的朋友幫助學生更好地完成社會實踐。

“學以致用,服務社會”

對於一個民法學傢所肩負的社會任務,傅師曾總結為8個字

“學以致用,服務社會”。傅師認為法律的價值在於追求公平,而使社會趨於公平是每一個學法律的人不容推卸的責任。“我們的任務就是將規則轉變為秩序。”因此,傅師除瞭在學校裡教書育人外,他也熱心上海的法治發展,經常可以在上海的各類法治頻道上看到他活躍的身影台中二手廚具收購

印象深刻的是2014年的“3·15之夜”,傅師參與瞭上視新聞綜合晚間9點半新聞夜線的“夜線約見”,與主持人臧熹一起討論瞭“"小病大修"的汽修4S店”的話題,傅師在電視上一針見血直接亮明觀點:“小病大修”是以欺騙的方法來銷售產品、提供服務。坐在電視機前觀看節目的筆者熱血沸騰,直呼過癮。

此外,他也是上海各個法院遇到疑難問題時公認的可以給予法官辦案思路的“老法師”。筆者於研二暑假期間,有幸參與瞭學校與上海法院共同組織的法律助理項目。其間,筆者所在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分時旅遊度假合同解除權”的相關法律問題邀請到瞭傅師來院討論。

傅師針對復雜的案情,撥開重重迷霧,指出瞭分時旅遊度假合同首先是一種無名合同。靠不上任何有名合同,如承攬、委托、租賃(有特定租賃物,確定租賃期)、買賣(移轉所有權)。往有名合同上尋找突破的目的是為瞭“解除權”,解除權基於信賴關系,具有人身屬性,即不可轉讓,無論從權利、義務角度出發服務對象都是特定的。

而從“不可轉讓”角度出發,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權利可以轉讓,原告無解除權,不具有人身屬性。案件不必定性為某種特定的有名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是買賣某種權利,某種債權,綜合性的債權,如旅遊度假分時中規定的“8天7夜”、可升級會員、可轉讓等屬性。如此,建立瞭債權,也就無所謂被告有無履行資質。

傅師進而針對案件提供瞭自己的解決方案:首先,民法解決不瞭的,就適用經濟法,本案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如賦予消費者冷靜期的法定權利。其次,重大誤解,撤銷合同。如果是重大誤解撤銷的話,法官說瞭算,既不損害被告經營情況,也保全瞭原告。與會的其他專傢、上海法院各級領導、主審法官等都嘖嘖稱贊,上海灘民法“老法師”的稱號名不虛傳!

無私奉獻的好導師

傅師對學術的認真細致、無限熱情都是筆者一生值得學習的。筆者在碩士畢業後繼續選擇留校攻讀博士學位,傅師起到瞭關鍵的促進作用。博士面試的時候,傅師更是當場直接幫筆者“圓場”。

有一次,鄒碧華老師問瞭筆者一個問題,筆者一時沒答上,不知所措。傅師和高富平老師馬上眼神交匯,唱起瞭雙簧幫筆者解難。高老師說,小唐這個問題是不是之前傅老師沒講過啊?傅師笑嘻嘻地對筆者微笑瞭一下,馬上接瞭過來,幫筆者解答。

讀博以後,傅師的商法課專題研究是博士期間難度最大的課程,沒有之一。不同於本科、碩士期間由他一人在講臺上溫文爾雅、滔滔不絕的講課方式,他給博士生們的授課方式轉為“蘇格拉底式”的互動,經常會時不時地直接點名聽課同學回答問題,並且不斷地追問,直到把我們上課的每個人都問到“啞口無言”。一學期上完顛覆瞭好多自己原有的商法知識結構,不過也感謝他提供瞭很多不同的視角看待問題。

讀博期間,筆者自己的博士生導師鄒碧華老師因突發心臟病意外離世,傅師第一時間聯系瞭筆者,在電話裡哽咽地跟筆者說起瞭他和鄒老師之間的忘年情誼,並表示會幫助筆者繼續學業,代替鄒老師指導筆者博士論文寫作,題目不用換,就用之前和鄒碧華老師確定的。

醫院裡的博士畢業典禮

傅師那時已經退休,所以筆者應該也算是他最後收的一個博士瞭。在畢業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傅師百忙之中多次抽出時間審閱全文,對全文的構思、結構、用語給予瞭細致的指導,一稿、二稿、三稿不斷修改,提出建議,針對論文中的一些法經濟學領域的問題,給筆者推薦好多文章和書單。

而當論文正式提交之際,不幸得知傅師入院治療。之後,為瞭分擔傅師傢人的壓力,傅門男生輪流陪夜,筆者陪瞭三晚,和傅師聊瞭很多,從學術論文、未來的職業選擇到生活新聞、八卦娛樂等。

記得第二次陪夜,正值馬上博士論文答辯,第二天早上起來,他拉著筆者在醫院走廊裡還和筆者講該如何答辯,如何應對答辯老師可能提出的各種問題。論文順利答辯通過後,筆者發瞭個短信告訴瞭傅師,馬上得到瞭他的回復,“這一天終於盼來瞭!祝你、祝各位成功。好消息讓我精神倍振,可喜可賀!”

2016年6月,我們幾位傅師的博士一起到瑞金醫院找傅師合影留念。在醫院的大草坪旁,他穿上導師服一一為我們撥瞭博士帽上的帽穗,令我們深受感動。作為他帶的最後一批博士生,我們感到非常自豪,希望可以在各自的崗位上傳承他的學術,為中國的法制建設貢獻我們的力量。

2016年教師節,筆者發瞭短信祝他節日快樂並告知傅師,筆者已經順利考取瞭最高人民法院法學應用研究所在職博士後,他恭喜筆者繼續深造。有瞭傅師的鼓勵,讓筆者也更加堅定瞭雖然不在高校當老師、直接投身於學術事業,但是隻要有一顆學術的心,無論畢業以後從事何種法律職業,都可以繼續為學術作出貢獻。

傅師曾說:“做人,得尊重他人。尊重與自已交往的一切人。如何尊重人?不隻是禮貌禮節,不隻是施恩施惠,不隻是溫良恭儉讓,而是把人當人看。何謂把人當人看?尊重他人的思想、意志就是把人當人看。做人,還得尊重自己。隻有自尊,才能自信;隻有自尊,才能自強。”

斯人雖已逝,但傅師對“做人”與“做學問”的這些教導,筆者相信在筆者今後的人生路上會一如既往、深深地影響著筆者,這也是筆者最寶貴的財富之一。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2013級民商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學應用研究所在職博士後)

責任編輯:高恒濤

(責任編輯:季麗亞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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